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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使用人工智能,积极防范法律风险

hqy hqy 发表于2025-04-26 04:02:15 浏览5 评论0百度已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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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6日是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主题是: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已经广泛用于我们的生活,例如:

智能语音助手。通过语音识别回答问题、播放音乐、设置提醒、控制智能家居设备等,提高生活便利性。

个性化推荐系统。分析用户的浏览、购买或观看记录,推荐符合兴趣的内容,如短视频、商品或影视剧,提升用户体验。

自动驾驶与导航。自动识别路况、自动泊车,通过实时数据分析规划最优路线,避开拥堵。

智能客服与聊天机器人。回答常见问题,辅助用户完成写作、翻译、编程等工作。

健康监测与医疗辅助。监测心率、睡眠,助分析医学影像(如CT扫描),帮助早期疾病筛查。

在人工智能深度融入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可能引发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例如:

1.训练数据侵权。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常使用大量公开数据,如果未经授权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如文本、图像、音乐等),可能侵犯原作者的知识产权。例如,部分AI绘画工具因使用未经许可的艺术作品训练而面临诉讼。

2.生成内容侵权。AI生成的内容(如文章、代码、设计)可能高度模仿现有作品,若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实质性相似,可能构成侵权。例如,AI生成的音乐若与某歌曲旋律雷同,可能侵犯作曲者的著作权。

3.专利技术侵权。若AI系统使用了受专利保护的算法或技术而未获得授权,可能构成专利侵权。例如,某些AI芯片或深度学习技术可能涉及第三方专利,未经许可使用会导致法律风险。

4.商标侵权。AI工具生成的商业标识、品牌名称或广告内容若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可能误导消费者并侵犯商标权。例如,AI设计的logo若与知名品牌标志过于相似,可能引发商标纠纷。

那么,我们该如何正确使用人工智能,避免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呢?

1.确保训练数据来源合法。在使用AI工具(如生成图片、文本的模型)时,应确认其训练数据是否获得授权。

《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审查AI生成内容的版权风险。AI生成的作品(如文章、设计、代码)可能无意中复制受版权保护的内容,使用前应进行查重或比对,或进行二次创作以降低侵权风险。

《著作权法》

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3.避免直接使用AI生成的商标或专利技术。AI可能生成与现有品牌、专利相似的标识或技术方案,在商业应用前应检索商标局和专利数据库,确保无冲突。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4.明确AI生成内容的权属与使用权限。部分AI平台对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有特殊规定,商用前需仔细阅读用户协议,或选择明确授予用户版权或允许商用的AI工具。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涉及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提供者应当与注册其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以下称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谨慎处理AI涉及的商业秘密与隐私数据。避免向AI工具输入企业机密或个人信息,防止被模型记录或泄露。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被诉侵权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称的使用商业秘密。

(本文插画系AI生成)

供稿:第三检察部

编辑:李珍

审核:冯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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