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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营造人工智能友好型的知识产权环境

hqy hqy 发表于2025-05-18 13:13:21 浏览3 评论0百度已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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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激励科技创新和保障知识财产为使命的知识产权,始终行走在科技创新和产业革命的前沿。随着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必然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全新的需求和挑战,要求构建新的知识产权秩序。以数据、算力和算法为支撑的人工智能领域,始终活跃着知识产权的身影,知识产权深度融入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大潮之中,知识产权制度应当且必然成为人工智能发展的助推器。为营造良好的人工智能发展环境,需要构建一种人工智能友好型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

首先,要妥善处理知识产权制度的守正与创新。人工智能科技创新经常具有颠覆性,但知识产权制度通常都是渐进式发展和变革。人工智能兴起以来,大数据和算法带来的数据权益保护主要纳入知识产权领域,在既有制度基础上不断创设新规则。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引起广泛关注,人工智能对其生成物可能有实质性贡献,甚至超越了一般的工具意义。在既有的知识产权体系之下,目前仍不太会突破知识产权法的自然人中心主义,不太可能在专利和著作权等领域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已进行了初步的实践探索,但需要鼓励和允许进行多样化的尝试,目前还不可能一蹴而就、一锤定音。当然,是否需要进行颠覆性制度创新,仍取决于发展的需要,并不取决于既有的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

其次,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仍应坚持两重性,既通过适度的权利保护提供创新激励机制,又适当限定保护范围以保障竞争自由和维护公有领域。数据是人工智能的核心元素,既要通过适当的赋权形成生成和维护大数据的必要报偿和激励机制,又要防止数据“圈地”和数据“强权”,兼顾权益保护与数据共享和流动自由,防止妨碍大模型训练合理使用他人数据。大模型训练涉及的他人作品利用问题,应当兼顾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权利保护不能成为人工智能发展的绊脚 石。

最后,要强化人工智能技术中立的宏观理念。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和实施均应当有利于技术发展进步,有利于新产业和新技术发展。凡不是以侵权或者违法为目的的技术创新和运用,均不具有违法性,应当拥有自由宽泛的发展空间。

总之,面对波涛汹涌的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知识产权制度既要坚守必要的审慎和稳健,又要及时革故鼎新,为人工智能发展及时提供助力和动力。(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 孔祥俊)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4月下(总第200期) 卷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