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张召国
笔者认为,新闻行业的发展不仅要立足于信息传递的高效性,更应该加强新闻行业内部的有效监督。2025年4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人工智能发展和监管进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构建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我们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重要论述,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依法依规运用人工智能,推动新闻传播领域中人工智能朝着有益、安全、公平方向健康有序发展。
合理规划工作程序,实现人机协同
明确人机分工。新闻工作者应专注于深度报道、价值判断和人文关怀,而人工智能技术则用于数据收集、初步筛选和语言组织等基础工作。通过这种方式,既能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效率优势,又能弥补其缺乏情感和价值判断的不足。
强化审核机制。在新闻传播流程中,增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审核环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广电总局近日联合出台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定义了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并对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的需添加的要素信息进行了明确。新闻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保所有通过人工智能生成或合成的内容都添加了显式标识,并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以便于传播过程中的识别和监管。
建立反馈机制。新闻工作者应定期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效果进行评估,收集公众反馈,及时调整和优化人机协同的工作模式,确保新闻传播的质量和效果。
注重责任划分,增强公众认知
明确责任主体。新闻机构应明确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过程中的责任划分。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服务提供者需对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负责,而新闻传播平台则需对传播过程中的标识进行核验和监督。新闻工作者应承担内容审核和价值判断的责任,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加强公众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传播中的应用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让公众了解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方式,提高公众对新闻内容真实性的辨别能力,避免因对技术的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社会舆论压力。
建立责任追溯机制。一旦出现新闻伦理问题,应能够通过标识和技术手段追溯责任主体。新闻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新闻伦理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新闻传播的公信力。
实现技术不断升级
提升人工智能技术的准确性。投入更多资源用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提高其对新闻内容的理解和判断能力。通过技术升级,减少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错误和偏差,提升新闻传播的质量。
加强标识技术的应用。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新闻机构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清晰、准确且难以篡改。同时,加强对标识技术的保护,防止恶意删除或篡改标识的行为。
推动跨领域合作。新闻机构应与技术公司、科研机构等开展合作,共同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传播中的应用和发展。通过跨领域合作,实现技术与新闻传播的深度融合,提升新闻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注重新闻工作者个人能力的提升
加强伦理教育。新闻机构应定期组织新闻工作者进行伦理培训,强化其对新闻伦理的认识和理解。特别是在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的背景下,新闻工作者应明确自身在新闻传播中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因技术的便利而忽视伦理规范。
提升技术素养。新闻工作者应具备一定的技术知识,能够熟练操作和应用人工智能工具。同时,应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确保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正确使用和标识生成合成内容。
培养批判性思维。新闻工作者应具备批判性思维能力,能够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进行独立思考和判断。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内容的时效性和吸引力,更要注重其真实性和价值性,避免盲目追求效率而忽视新闻的伦理要求。
实现新闻内容的过滤,加强有效监督
建立内容筛查机制。新闻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内容筛查机制,对所有通过人工智能生成或合成的新闻内容进行审核。此外,新闻机构及新闻从业人员应确保内容符合标识要求,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价值性进行评估,防止虚假信息或有害内容的传播。
加强传播过程中的监督。新闻传播平台应加强对传播内容的实时监测,利用技术手段识别和核验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对于未按规定标识的内容,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其误导公众。
完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监管要求和处罚措施。对于违反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维护新闻传播的正常秩序。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新闻传播的监督,通过举报等方式对虚假信息或违反伦理的行为进行监督。新闻机构应建立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新闻传播监督的良好氛围。
通过以上措施的深化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传播中带来的伦理挑战,减少新闻伦理问题的出现,促进新闻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审判》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