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文宣 江娟

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正深刻影响着全球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类文明进程。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智能驾驶汽车正逐步由实验室阶段迈向市场化应用,从小规模试点向规模化商用推进。然而,近期某知名新能源汽车企业发生的自动驾驶事故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暴露出当前法律体系在应对人工智能驾驶这一新兴技术时存在的滞后性与制度空白。这也进一步凸显了构建完善法治基础对于保障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意义。
一、人工智能驾驶所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是存在技术超前与立法滞后的结构性矛盾。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仍基于传统“自然人”的驾驶体系设立,未将“机器驾驶人”纳入法律主体范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立法空白,导致了一系列现实问题,例如,由于缺乏规范化的数据应用管理体系,特别是对人工智能驾驶场景下的重要驾驶数据没有及时采集和存储,导致事故发生后存在责任认定的难题,无法明确区分驾驶员、汽车制造商或软件开发商的责任边界;保险制度尚不健全,涉及智能驾驶状态下出现的风险,往往在事故后的赔偿上都会引发较大的争议。立法上的缺失不仅增加了相关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也阻碍了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亟须通过顶层设计加以解决。
二是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与执法手段。各地对智能驾驶汽车的测试与上路管理存在明显差异,武汉、北京等地虽已出台地方性法规,但在国家层面上依然缺乏统一的执法标准。这就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罚”的现象,一旦涉及两地或多地的智能驾驶风险,那么在监管的过程中适用哪套法规以及如何执行都是一个潜在的挑战,甚至会影响执法的公正性。一方面,传统交通执法面向的对象是自然人,而智能驾驶汽车的行为由算法驱动,缺乏具体的执法对象而无法适用,且责任对象也难以明确界定。另一方面,一些车企利用“L2﹢”“L2.99”等模糊概念过度夸大智能驾驶功能以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这种现象依旧难以得到有效规制。如果发生大规模的智能驾驶事故,就可能引发现有执法体系的崩溃并危及公共安全。
三是面临审判依据与技术事实认定不适应的困境。现行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难以直接适用于智能驾驶场景,特别是当系统因算法缺陷或数据偏差而导致事故发生时,如何认定“过错”就成为一道司法难题。2024年由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多起智能驾驶案件显示,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往往会被迫沿用传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裁判结果与技术创新的需求脱节。此外,技术事实认定又高度依赖专业的鉴定,而现有司法鉴定机构在智能驾驶系统分析、数据挖掘与解读等方面相对薄弱,难以满足审判需要。人工智能生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也缺乏统一标准,这就进一步增加了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二、人工智能驾驶法治保障的路径探索
一是构建阶梯式立法体系,加强技术创新与企业发展保障。在构建立法体系方面,应当尊重交通法治的客观规律,采取“地方试点先行、国家专项法律跟进、上位法衔接完善”的阶梯式路径。首先,通过地方立法积累经验,以区域创新带动制度突破,推动未来国家层面的立法进程。深圳的责任分级模式、广州的全域运营试点等,均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实证基础。其次,推进国家层面的专项法律建设,搭建统一的监管框架。如北京、福州、上海与武汉的“车路云一体化”建设,推动了智能驾驶汽车与智慧交通的协同发展,实现了新的技术突破。最后,要推动上位法系统性修订,构建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如构建覆盖研发、测试和使用的全周期法治体系,以立法的方式奠定规范人工智能驾驶的法治基础,从而适应技术快速迭代的时代特征。
二是创新执法监管模式,推动分类分级与协同治理相结合。首先就是要解决智能驾驶执法监管不规范、不全面等问题,突破传统模式,建立适应技术特点的新型监管体系。根据国际汽车工程师协会(SAE)的自动驾驶分级标准,L2级属于“人机共驾、驾驶员全程主导”,而L3级则是“系统主导,驾驶员有限脱离”,当前我国汽车企业的研发工作主要是面向L2和L3级自动驾驶。一是要实施分类分级管理,以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风险等级划分方法为参照,对不同级别的智能驾驶系统采取差异化监管,如对L3级以上系统实行准入许可,强化事前监管;对L2级以下系统实施事后追责的监管。二是要构建政府、企业、消费者共同参与监管治理的平台,要求企业实时上传车辆运行数据,通过后台大数据分析识别安全隐患,开展精准执法。其次还要设立容错机制,推动柔性执法,实现审慎包容监管,加强跨区域之间的执法协作,统一处罚标准,规范开展执法监管行动,在保障安全的同时促进创新,实现监管与发展的良性互动。
三是完善司法保障机制,实现专业化审判与多元解纷并举。在司法保障方面,要在完善智能驾驶司法保障的基本要求下,着力构建专业化审判体系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利用好标准化手段,设立智能驾驶合议庭,集中审理技术类案件,在司法过程中准确适用审判标准,积极探索区分智能驾驶与人工驾驶标准的适用规则及路径,提升审判的专业性,并逐步优化智能驾驶审判的司法机制。要选聘智能驾驶方面的专业人士与法官协作查明技术事实,明确智能驾驶数据作为电子证据的取证标准,确保技术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破解鉴定难题。对于部分重大疑难案件,要不断细化裁判的规则和程序,探索建立专家陪审员制度。要面向智能驾驶,一体化打造“专业审判﹢技术辅助﹢行业调解”的多元司法保障机制,有效平衡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在筑牢智能驾驶法治保障机制中充分展现司法担当。
综上,人工智能驾驶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产物,正在深刻重塑交通出行方式和汽车产业生态。从近日新能源汽车事故引发的社会舆论中,我们也能不断认识到法治建设必须要跟上技术创新的脚步,产业才能实现行稳致远的发展。面对立法缺失、执法无据和司法不足的三重困境,相关部门应通过构建阶梯式立法体系、完善司法保障机制和创新执法监管模式,形成合力,为人工智能驾驶健康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作者单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