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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变革对知识产权伦理的挑战

hqy hqy 发表于2025-07-20 08:33:35 浏览1 评论0百度已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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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利华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改变了知识创造与传播的格局,也对知识产权的伦理基础造成了影响。这场技术变革不仅涉及应用层面的调整,而且触及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与现行法律框架的适配性以及人类知识生态的长远平衡。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伦理的重要性,说明无论在技术现实还是规范指引层面,都需要直面人工智能技术变革对知识产权伦理带来的挑战。

  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根基深植于两大相互支撑的伦理理论体系之中,共同构筑了社会对无形财产权保护的共识。人格理论将知识创造视为人类精神世界的具象化延伸,精神产品承载着创造者独特的思想、情感与意志,从而为知识产权正当性提供了依据。保护知识产权本质上是通过对知识产品这一人格外现给予法律保护,进而实现对个体人格尊严的捍卫。与之并行的劳动理论从价值创造角度提供了支撑。该理论强调获取特定知识产权的前提是在知识产品中融入个人智力劳动。因此,当个体通过自身智力劳动,将抽象思想转化为独创性成果时,便天然地对其劳动产物享有主张权利的基础。

  然而,人工智能技术的革命性发展正对这两大理论发起挑战。人的自由意志与人工智能生成物之间并未建立外化联系。算法驱动的创作过程呈现出与人类创作截然不同的生成逻辑:通过数据训练出特定函数模型,并输出特定预测结果。这一过程完全剥离了情感体验、价值判断与自主意志等人类特有的智慧。当创作行为由人类转向代码,人格理论对知识产权正当性的支撑作用相应减弱。

  在劳动理论层面,简单地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等同于人类智力成果并赋予同等保护,模糊了知识产权法框架下劳动的核心价值。无论是著作权法强调的“独创性”还是专利法强调的“创造性”,本质上是对人类创造性劳动强度的度量,也即要求作品反映作者的个性表达或发明体现创造性动作。然而,人工智能的“创造性”来自于训练数据规模与模型的复杂程度,其劳动是复杂的数据计算,而非源于人类的理解、想象与判断过程。人工智能的介入,阻断了人的劳动与财产之间的伦理逻辑关系链条。

  人工智能在知识生产领域的深度渗透,不仅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伦理产生挑战,更体现为具体规则的适用困境——当创造主体从人类转向算法,当创造过程从心智活动变为数据优化,传统知识产权法的“以自然人为原点”的伦理原则受到挑战,著作权归属面临压力。全球著作权法体系普遍将人类作者作为权利主体,各国立法普遍要求作品必须体现“作者个性表达”,以此作为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关键要素。我国著作权法所确立的作品归属模式同样以归属于自然人作者为原则。然而,在不认可人工智能作为权利主体的前提下,其生成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变得极为复杂。若将著作权归属于开发者,意味着将其投资从人工智能本身延伸至生成物之上,过于扩张开发者权利;若将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则需要具体界定其指令输入的独创性标准;若将著作权归属于所有者,则忽视了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做出的创造性贡献。这种分歧深刻反映出在激励创新与防止权利垄断之间寻求伦理平衡的复杂性,需要兼顾创作者权益、技术发展需求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著作权制度方面,人工智能创作高度依赖于对已有数据作品的大规模利用,故合理使用原则边界面临进一步厘清的迫切需求。在人工智能训练场景中,传统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适用面临诸多挑战。其对数据作品的“表达性使用”面临著作权侵权风险;数据挖掘的使用性质超出传统范畴,无法被“个人使用”型或“科学研究”型合理使用所囊括;海量性、普遍性的数据使用远超有限使用要求,难以通过传统合理使用的检测和过滤。同时,人工智能训练使用作品对原作品的市场潜在影响目前也存在较大争议。这种矛盾本质上是对知识获取自由与创作者经济权利之间的深层伦理平衡的挑战。

  专利制度同样面临着主体资格的问题。世界范围的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已展现出独立提出突破性技术方案的能力。由人工智能主导完成的“发明创造”,与人类发明有着本质区别,难以满足专利法对于权利主体的要求,海量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对专利制度长期遵循的人类发明者中心主义造成了影响。专利制度激励人类创新的伦理初衷,在非人类发明者面前陷入了解释困境,亟需寻找新的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存在的价值与促进人类知识增长和共享繁荣的伦理使命紧密相连。这一制度设计的根本目标在于构建代际传承的知识生态与区际平衡的发展格局。然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升级及其在知识生产领域的深度渗透,使得知识产权制度陷入代际公平与区际平衡的双重困境。

  在代际公平维度,知识产品具有显著的公共产品属性。其不仅是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知识的基本内核,更是后人进行创新和进步的“养料”。人工智能的介入正在打破这一动态平衡,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以远超人类的速度和规模获得密集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导致公共知识被过度圈占。未来创新者将面临更狭窄的“未保护领域”或更高昂的许可成本。对人工智能成果的强保护倾向,若无适当伦理约束,将实质性压缩后代创新的空间与资源,背离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社会长远进步的初衷。

  在区际平衡维度,人工智能研发与应用高度依赖资金、算力与高质量数据,导致技术资源集中于少数国家和地区。现有知识产权规则若未经调整即适用于人工智能领域,将加剧区际分化。发展中国家获取和利用前沿人工智能技术及成果的成本显著提高,参与全球知识经济竞争的能力受到制约。这阻碍了人类知识成果在全球范围内的合理流动。缺乏有效的普惠机制与利益共享安排,可能会固化全球知识不平等的现象。

  总之,人工智能技术掀起了一场知识产权领域的伦理变革。这要求我们在创新激励与公平分配、短期效率与长远发展、局部优势与全球正义之间构建新的平衡点。唯有秉持开放态度,在坚实伦理共识基础上推动法律制度的适应性演进,才能使知识产权体系在人工智能时代继续担当驱动人类知识进步与文明成果普惠共享的制度保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杨利华)

(编辑: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