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我当时所在的国企准备成立司法办公室,以应对企业面临的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为了加强法律业务知识学习,领导安排我进入一家律师事务所学习。 在半年多的学习过程中,我从一名仅有理论基础的法律门外汉,逐渐学到了很多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中,跟一位86年通过首届律师资格考试,理论及实践功底很深的法律前辈的聊天,更让我受益匪浅。印象最深的是他给我讲的两件事: 第一,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他说,在80年代,律师职业是很受社会尊重的,因为1980年全国人大制定的《律师暂行条例》,把律师定义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也就是说,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的法律地位平等。 每当外出调查取证时,我们拿出红色《律师证》,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都会乖乖的配合调查。如果有不配合的,我们也会把《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给他宣读,他们也就不说什么了。 “有权”意味着被调查人必须协助,没有什么商量余地。 那些年,我们无论去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都畅通无阻。甚至享受到递烟倒茶的热情接待。 此后,随着《律师法》出台,将“律师”定义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导致律师地位下降,调查权严重受阻。 第二、人民法院在1986年之前基本不存在执行难。 前辈曾给我说了一组数据:1986年之前 当事人对法律文书的自觉履行率高达70%,此后逐年下降,到了1996年,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比例已经高达70%,也就是说,仅仅十年时间,自觉履行率已经从70%下降到30%。执行难的问题越发严重。 这说明什么问题? 80年代初期,国家刚刚结束了十年动乱,急需安定团结进行经济建设,迫切需要法律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非常敬仰。但其后,随着法院生效判决迟迟得不到执行、市场经济变得无序,违法成本太低等原因,导致法律失去了应有的尊严。到致“执行难“越来越严重,人们逐渐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任。 总结: 从九九年在律所实习听前辈教诲,之后陆续考取了全国企业顾问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直到从国企司法办岗位辞职后从事专职律师。俨然已历经了二十六年头,这期间,我最大的感受是: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者它将形同虚设。” 实现法律最大的危险不在于法律的不完备,而在于人们对法律的漠视。 “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基夲国策,虽然早就写入我国宪法,但“依法治国”在我们国家依然任重而道远。


